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委组〔2016〕发字15号]
根据党章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实际,健全工作体系、加强组织建设、规范教育管理、强化组织功能、拓展工作空间、完善支撑保障,切实发挥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凝聚、组织、服务老同志的作用,切实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广大老同志成为理解、支持、参与上海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2、总体要求。
——以加强思想政治引导为重要任务。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其中,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党员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以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为重要目标。按照最能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最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有效开发离退休干部人才资源,积极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以单位负责与部门指导相结合为重要手段。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领导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职责,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重强化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
——以加强部门协作为重要措施。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积极构建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老干部工作部门指导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体系
3、明确部门分工。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推进本市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并将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纳入全市基层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责任制述职评议考核;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推进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其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老干部局具体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和推进落实。
4、落实工作职责。市委老干部局为指导全市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增加相应工作职责;各区县、大口党委老干部工作部门参照执行。各区县、大口党委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有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明确其为主体责任部门;未设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体责任部门;这些主体责任部门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承担本级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
5、调整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根据工作职责,市委老干部局加强相关工作力量配备;区县党委对老干部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适当调整;大口党委适当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力量配备;区县、大口党委所属单位在明确主体责任部门的基础上,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6、推进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建设。探索建立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书记一般由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副职配备专职副书记。选择部分单位先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开。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7、创新和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设置。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达到党章和有关规定人数的单位,一般应单独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成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或党委。不断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设置方式,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原则,积极探索在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场所、兴趣爱好团体、社团组织中建立基层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
8、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切实选好配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身体较好、威信高、能够胜任支部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离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年龄普遍较高的退休干部党支部,可安排在职干部党员参与党支部工作。建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骨干培训制度,党组织书记纳入各级班长工程;同时采取其他培训方式,确保党组织负责人任期内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培训。
9、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重点落实好“三会一课”、每年向党员报告工作等制度。及时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任务、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教育,引导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不信谣、不传谣,不发表不负责任、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不参加各种宗教迷信活动。加强离退休干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身体条件允许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组织生活。离退休干部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注重发掘离退休干部党员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
10、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方式。根据老同志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志趣爱好等,合理适度安排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丰富和创新组织活动的内容、形式,做到单位与社区结合、个体与群体结合、分散与集中结合、网上与网下结合,增强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鼓励离退休干部党员在老同志相对集中的老干部(老年)活动场所、老年社团、养老院等过双重组织生活。身体状况差、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不参加党组织集中活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通过定期上门走访、网上传递学习资料等形式,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
四、组织引导老同志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
11、把开展正能量活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重要任务。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要以“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开展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并将其作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注重言传身教,传承良好家风,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阳光的心态感染和激励子女、亲友、邻居等身边的人崇德向善。鼓励离退休干部党员根据自身特长和优势,进入老年志愿者组织、老年社会团体和其他老年活动团队,发挥骨干作用。引导有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在互联网上传递正能量,以正面声音引领多元网上舆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班子要以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为抓手,建立和完善联系、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党员制度,会同单位行政部门及时帮扶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提倡和鼓励离退休干部党员在党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关爱、传递温暖活动。
12、把组织老同志在社区就近学习活动和发挥作用作为区域化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倡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抓好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到居住地党组织联系报到工作。居民区(村)党组织要做好联系报到党员的登记工作。各街道(乡镇)党组织要按照市委“一个党组织主管,参加多个党组织活动”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将这部分离退休干部党员纳入社区党建工作范畴,并逐步建立离退休干部党员信息库。结合“争当六大员”活动,鼓励他们通过相关程序担任居委会委员、党小组长、楼组长和业委会委员、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等,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党建和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区(县)委老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党工委)要加强对各街道(乡镇)开展相关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13、加强条块联动。居住地党组织应对那些在社区表现突出、群众赞扬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及时向原单位进行反馈。原单位党组织可采用寄送情况反馈表等形式,向社区了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情况。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将老同志在社区的表现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树立典型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14、落实领导责任。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将其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增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意识,带头关心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部门要将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做到与在职干部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老干部工作部门或负责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15、强化基础保障。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预算。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各街道(乡镇)对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就近学习活动、参与社区治理和发挥作用工作,要在项目经费上给予支持和保障。各区县、委办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室)要挖掘潜力,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各单位要通过内部挖潜、社区联手、社会租用等方式,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各街道(乡镇)、居民区(村)要充分利用社区党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老干部)活动室等,为居住在本区域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活动创造条件。
16、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要配备熟悉党务工作的人员从事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并将他们纳入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和使用规划、评选表彰范围,逐步提升其政治理论、政策运用、组织指导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六、附则
17、本市企业(集团)党组织可参照本意见,抓好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离退休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党组织建设工作。各区县、大口党委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在沪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18、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