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改进和完善离退休会员与工会的相互关系。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与工会的关系包含三个维度:一是保留会籍;二是免交会费;三是工会组织要关心离退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本文将对上述规定,从理论上辨析其真实含义和内在要求,在实践上调研其具体操作和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政策建议,使工会在离退休会员中的积极作用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关键词:离退休会员;工会组织;理论辨析;实况调研;政策建议
关于离退休会员与工会的关系,《工会法》提出了指导意见,《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做出了专门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根据该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工会的关系包含三个维度:一是保留会籍;二是免交会费;三是工会组织要关心离退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本文将对上述规定,从理论上辨析其真实含义和内在要求,在实践上调研其具体操作和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政策建议,使工会在离退休会员中的积极作用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一、离退休会员与工会关系的理论辨析
理论辨析,主要从《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关于离退休会员与工会关系的三个维度入手,阐明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供思想指导和理论依据。
1.关于离退休会员保留会籍的问题
会籍,一般是指个人根据某些团体组织的章程,经过一定手续而取得的作为该团体成员的资格。关于工会会员会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按照规定,职工持有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之后发给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即取得工会会员会籍——工会会员资格,依法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
关于保留会籍,其具体情况在《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中规定:会员退休、内退会员退休、会员失业、会员服兵役,可以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按照规定,保留会籍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服兵役人员复员或转业到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因此,保留会籍不再发生会籍接转的,只有退休会员和内退会员退休两种情况。既然,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那么退休会员保留会籍与工会会员依法享有会籍,即保留工会会员资格与依法享有工会会员资格,两者是否有区别?应该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上。
2.关于离退休会员免交会费的问题
离退休会员免交会费,是指保留会籍的离退休会员可以免于承担工会会员缴费的义务。那么,保留会籍的离退休会员,可以免去哪些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呢?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6项权利,履行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等6项义务。进一步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以及《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退休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不列入会员统计范围。也就是说,保留会籍人员实质上已不再享有工会会员最首要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不用履行工会会员最基本的交纳会费义务,当然也不属于工会会员的统计范围。因此,保留会籍的真实含义,是保留了剔除工会会员最首要权利和最基本义务的会员资格,也就是保留名义上的工会会员或名义上的隶属关系。
3.关心离退休会员生活、愿望和要求的问题
保留会籍是不是会员资格的一张空头支票呢?绝不是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还规定工会组织要关心离退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但是,这又属于什么性质的内容呢?《工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关于会员享有的权利中,第三款规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第五款规定: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优惠待遇。因此,《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组织要关心离退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属于《工会法》规定的工会职责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会员权利。如果说工会的法定职责,本质上对应的是会员的权利,那么《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就是保留了离退休会员作为名义上的工会会员的一部分权利。
二、工会关心离退休会员的实况调研
既然,离退休会员保留会籍,等于还是保留了工会会员的一部分权利,反过来说也就是保留了工会对离退休会员的应有义务,即工会组织要关心离退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那么实际工作中工会是否履行了对离退休会员的保留义务呢?大多数社会领域,都会有离退休人员从而涉及老龄工作。如民政部门有养老服务,医疗部门中有老年人医疗,教育部门有老龄教育,人社部门要发养老金,医保部门有退休人员医保和长护险,商务部门有老龄消费和老龄经济,文旅部门有老龄旅游。从政府层面看,真正把老龄工作作为主营业务的是民政部门下辖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老龄办承当了执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调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指导开展敬老活动,即完善养老保障机制及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调查研究和信息上报等工作。以华师大老龄办为例,其工作主要涉及:“逢五逢十”祝寿,高龄补贴、抚恤金和丧葬费领取,丧事办理,困难补助,独生子女奖励费,公积金办理流程,《变更养老金发放形式须知》,养老金确认表,退休报到流程,住院医疗报销,《华师夕阳红报》,老年大学学费报销,体检流程等与离退休教职工密切相关的事宜。
工会的老龄工作主要面向的是离退休会员。在某些省(市),有省(市)委、政府领导下和省市总工会具体指导下的区域性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对退休职工进行管理和服务,其办公室一般放在省(市)总工会。因此,退管会工作通常也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部分,致力于保障离退休职工的权益和生活质量。以上海市退管会为例,其实行三级管理四级服务模式,即:通过市退管会、区局集团(公司)退管会、基层单位退管会以及块组(以退休职工居住点为单位组成若干块组)退管会,对覆盖的约400万退休职工进行管理,提供政策落实、工作指导、为老服务、法律维权、文化建设、教育培训等服务。如上海市总工会推出的到龄退休职工关心关爱工作、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惠保”、“沪惠保-特定疾病保险”,这都属于“工会组织要关心离退休会员的生活”的范围。这些政策措施的健全和落实,使广大离退休会员更加感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更加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具体到华师大工会对离退休会员的工作,在学校层面除了老龄办主管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工工作,以及人事处主抓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教职工体检之外,学校工会主要参与事关离退休教职工权益保障的讨论和决策,以及邀请离退休会员列席教代会、节假日拜访已退休劳模和专家等。至于离退休会员工作的具体事务,则主要由院系工会承担。院系也有老龄办,由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两位教师组成。所以院系的离退休人员工作不管是归属老龄办的还是归属工会的基本上都由工会来做,老龄办则支付应付的费用。如院系工会除了组织荣休教职工欢送会之外,在组织春秋游、三八节庆祝活动时都会邀请离退休会员参加,活动中涉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则由老龄办提供。
综上所述,调研结果显示,各级工会组织基本上是履行了《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对于保留会籍的离退休会员的保留义务的,从而保障了保留会籍的离退休会员的保留权利,起到了团结全体离退休会员的积极作用。
三、关心离退休会员生活的政策建议
鉴于离退休人员保留会籍即是保留部分工会会员权利的本质要求,工会组织应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关于“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的规定,不断改革创新做好相关工作。
1.工会应高度重视离退休会员的关爱工作
在老龄化社会,社会各领域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相应的老龄职责。工会作为会员之家,同样对保留了会员资格的离退休会员,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且通过工作使离退休会员有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2.工会应切实加强离退休会员的调研工作
通过调研了解离退休会员的需求,厘清需求的性质或类型,属于工会职责范围内的由工会解决,不属于工会职责范围内的助力通过其他应有途径解决。如教育部直属高校退休人员养老金比地方高校低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圆满解决,工会应该对离退休会员的诉求有所呼应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解决方案。
3.发挥基层工会关心离退休会员生活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关爱离退休会员的工作主要由基层工会具体实施。以高校工会为例,学校工会之下的二级工会——院系工会直接承担了关心离退休会员生活的工作。因此,校级工会和老龄办要在经费、场地、人力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激励,支持院系工会切实发挥关心离退休会员生活的积极作用。
4.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工会是党的左膀右臂,是落实党的各项工作的组织保证,是党团结全体人民,特别是连接离退休会员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因此,工会必须坚决服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党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离退休会员的各项工作。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经常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使工会在离退休会员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作者简介:石云,女,1962年1月出生,籍贯浙江杭州,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原为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工人运动、工会工作、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教研工作,获得2017年度“上海市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2017-2018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2021年上海市育才奖等称号。2022年2月退休之后,承担上海市教育工会理论研究会特聘专家,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关工委委员、第八届本科教学督导、MPA项目中心学位论文指导导师和《劳动法》课程教学教师等工作。


